论社会化媒体中的公私边界

202211110113 邓婧宜
今天,在互联网的作用下隐私与暴露的边界存在大量相互渗透、相互包容的关系,私人领域公共化和公共领域私人化的流变态势导致公共和私人领域范围的重申。因此我认为公私领域的边界存在,但界定已没有恒定的具体标准,甚至于现今媒体大环境下很少存在纯私人的领域,而是“不断由私人集合而成公共领域”,从这个角度评判二者本为辩证性的同体。
首先,公共媒体的蚕食和公共权威的强势介入让隐私被进一步侵蚀。李文亮既然在微信同学群发布有关华南海鲜市场疫情的信息,那么他的关怀已经越出纯粹利己的纯私人领域,而踏入一个半开放的随时溃塌的灰色私人领域。无论他最初是否将同学群视为一个私密的、隐蔽的空间,发布出去的SARS信息都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公开的、碎片状的数字环境的一部分,丧失了对其的控制。毕竟,“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公共领域就开始出现了”。但是李文亮的言论并非是空穴来风的造谣,公共权威尽管高举着社会功利的旗帜进行舆论监督,也难免显得对私人行为过于敏感和日益严苛的强制。规范秩序建构和个人孰轻孰重?李文亮缺的是一个生前公正的处理还是“吹哨人”的挽联?
其次,争相猎杀的网络狂欢之中个人性自由的表达和权责界定。《下坠》一文首先被发布在ao3,之后原作者又将原文链接转载到微博,显然这些平台都是公共领域。虽然ao3严格的警示标签具有一定分野作用,但通过微博超链接的联系私人喜好不可避免地暴露在社会强光之下,接收到其他群体的异议。“泥塑”爱好者是小众亚集群,这种集群基于共同兴趣而无资本插手,因此更难压制意见不同的亚领域的混合。互联网本就是“一副大小有异、互叠互联的公共领域的复杂镶嵌图”,集体意见对个人表达的不合理限度的干涉将会形成社会性的暴虐。只有不同的交叠领域互相尊重彼此的主流价值,才能达成整个公共领域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美好愿景。对于创作者而言,无论专注于何种题材都需要意识到他人认知的存在,了解自己身处一个具有公私混杂特性的网络环境。对于其他网民而言,则应秉持理性的公共话语模式包容他人的个人表达自由,而非滥用冲动的网络行动。
其三,公共舆论带来的政治权力泛化和个人的“政治的存在”。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即“在公共领域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丰县八孩母亲事件”的公共性体现在网民利用公共舆论的打破地理界限,使得一个小乡镇的新闻可以达致全国进而伸张社会正义。中国素少“新闻自由”的传统,而互联网提供了一个相对可以免于政府权力限制的公共领域,一个握在大众手里的社会系统报警器。一味的法律管制难免会民意不畅而引起公共舆论的偏废,网民的自由参与更适合成为互联网这一公共领域规范的主导力量,这使得这一事件颇具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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