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媒体中的公私界定

王佳音 202211110057

AO3事件中,肖战粉的举报将本属于同人文小圈子的CP文传播至更公众的空间以至于整个平台被大力整治,看似是社会化媒体的“私人”和“公共”的隔膜被戳破、私人话题像装在塑料袋里的水一样瞬间倾泻而出,但我认为但从此事件而言,这始终是“公共领域”内的事情。就像有人举报图书馆有人吃小饼干,即使无气味、可一口吞 免掉渣,但就是有人听不得塑料袋的沙沙声、看不得有人在旁边进食,于是图书馆管理员觉得“确实成问题,都吃东西还得了?”而严查。这是无法分黑白的事情,毕竟互联网的环境的维护就是要每个个体的参与,每个都算数——有人介意、申诉,就往左一点;有人开放、放松,就找个安静私密的地方聚集取乐、做往右一点的事。

我认为“爱发电”APP在“公”与“私”方面就凑巧存在一个合理性——谁订阅,谁参与。不付钱就不可见,而付钱的初衷虽是鼓励作者创作并满足订阅者的“提前满足”,却在“公”与“私”角度上恰好体现了对于圈子的分界——只有订阅的人关心内容,也只有订阅的人可见——对于这个内容和话题,大家都是“家里人”。

所以我认为“在场的人”是“公”“私”边界的重要判断标准,并且要多维考虑“人”的性质。以发朋友圈为例,我们的分组是根据所发布内容而定的,因为在不同情况下我们心里对“外人”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假如我们晒一些深夜出去浪的照片视频或者重金买下的心爱物品而不愿让父母看见后浮想联翩、过度担心,这时我们一个“不可见”的分组设置就轻易转换了现实与虚拟的“公”“私”,即便是在相较于私人对话框而言更公众的朋友圈,我们也有划分私人领域的权利和能力。

但微信、QQ此类社交软件在私密性方面的把控与大多数社交媒体相比还是更突出的。所以谈回社会化媒体的“公”“私”边界问题,虽然我依然保持上述观点,但我认为这份“私”、这份对“在场的人”的控制实在是局限。

首先这份局限是合理的,因为追求“私”并不符合社交媒体存在的最大价值和意义。如果要在“陌生的网友”和“志同道合之人”之间寻求一个交集并建起安全私密的高墙隔离外界嘈杂与干扰,平台的制度和运行方式、网友的素质和不成文的相处模式的养成都是其中重要的决定因素,而这是很难的,所以“公”“私”边界的建立不是一纸空谈,却需要多方面因素共同调和。

其次,这份局限不仅是社交媒体的局限,更是人的局限、交流的局限、社会的局限。人对新鲜事的好奇与分享欲、信息传播的隔墙有耳,从来不是媒体的作用,而是人的心理从中作祟。并且,人对信息是有价值判断、有评价的本能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也会驱使人们将信息进一步传播。某种意义上,人只要交流就不存在绝对私密,因为信息接收者必然会做出主观驱动的反应,而这也是个人自卫、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一环。比如咨询师有权在你有自杀意愿时告知你的家属亲友,比如亲人犯罪时你也有责任选择不包庇。总而言之,社会化媒体上“公”“私”的模糊在最原始的面对面社交生活中是有迹可循的,是有心理学、社会学依据的。

一言以蔽之,社会化媒体“公”“私”边界是存在的,但需要多因素共同调和才能达成一个“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和谐景象,而判断此边界的依据在于“在场的人”对于具体讯息而言的私密与否的定性,这往往取决于讯息发出者的心理预期和媒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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